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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务院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修各级地方志的有关方针、政策和规定,拟订我市地方志的编修工作政策、规定。
(二)组织有关专家编修《长沙市志》、部门志、专业志及市志丛书,并负责其发行工作。
(三)负责对各部门和各县(市)、区的修志工作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;组织对各级志稿的评审、验收、出版、评奖工作。
(四)收集、整理、研究长沙地方文献和市情资料,编辑、出版、发行《长沙年鉴》。
(五)组织修志编撰人员的业务培训,开展地方志及年鉴的理论探讨,负责全市学志、用志工作,提高修志编鉴人员的专业水平。
(六)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 |